江环函〔2021〕205号

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1年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5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现组织开展各市(区)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试点单位申报工作。各市(区)可以依托辖区内现有废矿物油收集网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等设立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试点单位(以下简称收集网点试点单位),原则上每个市(区)设立1个收集网点试点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收集网点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自行申报;

(二)申请试点单位原经营项目的环评报批、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备,已领取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四)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具备专用危险废物贮存场地、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

(六)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二、申报程序及试点单位的审核确定

(一)各市(区)按要求报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试点单位名单及材料;

(二)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专家,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市(区)报送的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打分;

(三)根据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以及每个市(区)原则上设立1个收集网点试点单位的要求,以选取最高分数为原则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

(四)对符合以上条件,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或相关举报投诉经核查不属实的列为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自行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许可证。

三、其他事项

(一)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会同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要根据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请试点的单位资格及能力等进行严格把关,提高申请试点单位质量;

(二)申请试点单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请于8月13号前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电子版材料可同步通过粤政易发送。

附件:1、《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

2、《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

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1年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59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1、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卓艳婷3502030;2、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王坚3858982)

                                           

附件:

1.附件1: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2.附件2: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3.附件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1年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