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重奖!日前,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江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办法》赋予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对科技成果享有更大的自主处置权,鼓励其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同时,《办法》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允许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团队),实现科研人员与科技成果权益共享,激发源头创新活力。此外,《办法》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益。记者了解到,《办法》不仅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业、在职创业、兼职等多种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确保其依法取得合理报酬和奖励,还引入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纳入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尤其是在收益分配方面,《办法》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高达60%以上的奖励比例;对把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江门注册企业,且在江门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比例提高至70%以上,力度空前。
《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生态。《办法》支持领军企业联合产学研各方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强化孵化载体建设及运营评价,引导金融机构深度参与,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金融助力。
“《办法》指出,将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科技特派员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精准对接,促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江门落地生根。”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刘长虹表示,《办法》还鼓励技术成果交易活动,对技术合同年度总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技术成果卖方单位,支持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与产业化进程。
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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