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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处罚日期备注
1江市监行罚[2024]4号江门市**协会没有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变相收费案江门市**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7000825******蔡**当事人没有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和在2021年1月-2023年11月期间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并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不予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  2.并处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