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政策:一图看懂《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线下宣讲会解读:线下宣讲会解读:市文广旅体局召开旅游行业政策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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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旅游

产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府办〔2022〕4号

KPFG2022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9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开平市旅游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各类经济实体、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到开平市投资开发旅游及有关产业,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江门市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8-2030)》《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四上”统计数据库的企业,或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仅限人才优惠政策)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馆住宿、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文化创意类项目或经开平市重点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文旅项目组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第四条开平市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单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品牌创建、特色精品民宿开发、新兴旅游项目建设、旅游演艺业态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修缮、盘活农村闲置资源、“首店经济”发展、旅行社开展旅游地接服务、市场营销推广、旅游人才建设等方面。成立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按《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六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加大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

(一)优先保障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对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的旅游项目、成功创建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优先予以用地保障。

(二)鼓励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镇(街)、村闲置的旧厂房、旧粮仓、旧校舍等国有资产进行梳理整合,用于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三)旅游项目开发用地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变更后,为旅游企业的各类证照办理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七条建立报批报建绿色通道。为高效推进旅游项目建设,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由中共开平市委员会、开平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针对旅游产业项目报批报建的沟通机制与绿色通道。

第八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运用延期还本付息、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加大对文旅项目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品种和服务,为文旅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条 加大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旅游项目。

(一)社会资本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新增重点旅游项目,在项目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扶持。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列入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经核准或备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新建酒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旅游项目,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核,正式运营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3%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限额为3000万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市重点旅游项目,对其按规定报建并竣工验收,且正式运营的接待设施项目,对已验收建筑范围内的床位和餐位,按照每配备1间客房和2个餐位给予5000元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万元:

1.建筑总面积达100000平方米以上;

2.总床位(按一张床计算)数量不少于1000个,且客房数量不少于400间,总餐位数量不少于2000个;

3.项目必须完成消防验收;

4.全额缴纳相关建筑工程税;

5.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

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条 加大对旅游景区、饭店、酒店等涉旅企业的发展扶持与品牌创建扶持。

(一)对新增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二)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三)对新增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四)对新增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特色精品民宿,扶持民宿项目建设和民宿户发展。

(一)鼓励成立民宿旅游服务公司,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方式,发展抱团经营模式。对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升规入统的民宿公司,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按实际年营业收入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单个民宿最高扶持50万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投资者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高标准开发建设民宿。对于在建设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经备案同意,且在项目建成后被认定达到五星级标准,且按规定升规入统的民宿,给予10万元的规划设计扶持资金。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扶持特色精品民宿。已备案经营满1年,且按规定升规入统的民宿,对经考评验收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扶持资金2000元,单座(栋)最高扶持资金14000元;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扶持资金4000元,单座(栋)最高扶持资金20000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扶持资金5000元,单座(栋)最高扶持资金25000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扶持民宿集群发展。对已开发民宿达10栋以上(含10栋)且客房总数超40间,初具民宿经营规模集聚效应的自然村或社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须用于开展民宿聚集区公共服务配套、环境整治、旅游服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新兴旅游项目。对带动能力强,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的,在开平市范围内属于新兴项目、创新项目或引导性项目,包括工业旅游项目、影视拍摄基地、文化创意旅游园区、体育旅游项目、研学旅游项目、旅游创客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等新兴特色旅游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且按规定升规入统的,在《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江文广旅体发〔2019915)的资金扶持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对以游客为主要对象,体现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的,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社会反响好的原创精品舞台剧、实景表演、沉浸式表演等文旅表演项目,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固定演出场所和时间、演职人员,旅游接待、附属设施和应急保障完善,能够提供安保、灯光等基础条件,演出时间达到半年以上,每周演出不少于一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升规入统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按年营业额的10%给予创演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每个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完善旅游厕所、旅游交通、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配套,提升旅游服务功能。

(一)鼓励A级旅游厕所品牌创建。鼓励旅游景区、重点旅游购物街区、旅游集散点、乡村旅游点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新建旅游厕所经考评验收达到国家3A2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改(扩)建旅游厕所经考评验收达到国家3A2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扶持资金。如新建和改(扩)建的旅游厕所已享受过省级和江门市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资金。同一年度,单个旅游景区(行政村)旅游厕所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3个。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旅游停车场。对在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点、景区直径范围10公里内的连通景区公路沿线等区域建设对游客开放的停车场,新建小车泊位200个或大客车泊位50个以上,具备标识标牌、分区、画线等标准的,分别给予每个小车泊位1000元、大客车泊位2000元扶持资金,其中新建生态停车场的分别给予每个小车泊位2000元、大客车泊位3000元扶持资金。对原有停车场进行标识标牌设置、分区、画线等标准化建设管理的给予每个泊位300元扶持资金。每个企业最高扶持30万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旅游交通公司、景区或旅行社开通旅游景区间的接驳专线。往返于开平市不少于2A级景区,且常态化(每天至少定期两班)运行满一年的专线,对购车贷款实行3年全额贴息,贷款贴息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加大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修缮扶持力度。在相关文旅项目范围内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验收通过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通过验收面积每平方米8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通过验收面积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通过验收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公布认定的历史建筑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通过验收面积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盘活农村闲置资源用于文旅项目开发。

(一)对农民将闲置房屋以入股、出租等方式,长期委托第三方统一经营文旅项目,项目正式运营后,对租赁期在1015年的,给予每户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扶持资金;租赁期在1620年的,给予每户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25户以上的空心村(自然村)落实100%农户签约整村出租,用于发展文旅项目的,经核准或备案,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并正式运营后,给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

(一)对境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开平市范围内设立中国(境内)首店、广东首店、江门首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在开平市范围内新注册的“首店型”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的,则奖励标准提高到200万元。

(三)对成功引进知名品牌在开平市范围内开设中国(境内)首店、广东首店、江门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引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将线上品牌引入线下开设实体首店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应奖励只认可1家企业为引进主体。

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扶持旅行社开展旅游地接服务。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开平市范围内旅行社(包括营业部)开展以下经营活动之一的,可以申报招徕游客地接扶持:

(一)过夜游。组织市外游客来开平旅游,行程包含不少于2个收费景区(点)且在开平市范围旅游饭店或民宿住宿不少于1晚,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以下的,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20000人次以下的,按每人次15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20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旅行社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年度组织游客人数达到50000人次以上的,额外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

(二)一日游。招徕市外游客到开平市开展一日游,游览2个以上(2)购票景区,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10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旅行社最高扶持不超过15万元。

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大力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市场营销推广活动。市内旅游企业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根据广告内容以及宣传效果,经评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按其实际投入营销推广费用的20%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内旅游企业在中央媒体、省级媒体、境外、国内重要客源地媒体投放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根据广告内容以及宣传效果,经评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按其实际投入资金的20%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项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条 扶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在开平市范围内落户的文旅企业所引进的文旅领域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关于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条款和第十二条新兴旅游项目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包含旅游厕所、停车场的,不得与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叠加申报资金。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资金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已获得本级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原则上不得再次享受本级资金扶持,但在符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申报上级扶持资金。已享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再获评较高级别称号的,可按较高级别的扶持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享受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申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申报主体存在被处罚处分或失信行为的;

(二)最近3个自然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主体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与项目申报相关的重要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