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落实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38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口罩机等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285号)、《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一组关于对口罩机、压条机企业产销情况实施双备案的通知》(粤物资保障〔2020〕138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物资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在江门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又称压条机、热封机,下同)、负压救护车及重点急需关键零部件的企业。
(二)上述企业生产制造的地点必须在广东省内,对通过技术合作方式,实际由省外企业代工生产制造的产品不予奖励。
(三)上述企业必须服从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对拒绝服从国家和省调度要求的企业,不予奖励。
(四)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生产企业已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口罩机等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285号)要求,提交《服从调度承诺书》并经省工信厅审核通过后,纳入省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名单(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生产制造地点必须在江门市内,如通过技术合作方式,实际由广东省内企业代工生产的产品,需提供委托协议;
(二)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须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负压救护车须销售给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
(三)企业必须直接将装备产品销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装备生产企业通过第三方转卖防疫装备,或销售给不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或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但实际未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不予奖励。
(四)申报产品须销售给国内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销售出国的产品,不予奖励;
(五)对于企业自行销售的非国家和省调度产品,只对直接销售至广东省内符合条件用户的产品给予奖励;
(六)申报产品应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交付,且合格可使用。交付时间以产品出厂交付时间为准;
(七)对发生过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不予奖励。
(八)无省、市工信部门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一)对于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见附件1),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对于承担过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见附件1),在完成调拨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对于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见附件1),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备用调度企业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于关键零部件的奖励标准,仅对国家和省下达的调度任务进行奖励,其中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五)防疫装备产品的奖励基准价见附件2;比较装备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及规定的装备产品奖励基准价,采取就低原则。
(六)关于关联交易,考虑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也予以奖励,奖补比例按上述条款和奖励基准价格执行,从而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七)备用调度企业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各市(区)工信部门上报请示文件;
(二)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项目申请表〔申报单位提供并盖公章,各市(区)工信部门签意见并加盖公章,附件3〕;
(三)申报产品清单(申报单位提供并盖公章,附件4);
(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项目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提供并盖公章,各市(区)工信部门签意见并加盖公章,附件5〕;
(五)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用户方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用户方提供,并加盖用户方企业公章);
(七)防疫物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用户方提供,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凭证及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等疫情应急产品的产品注册证/产品应急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
(八)委托协议(仅省内代工订单提供);
(九)国家或省设备紧急任务调拨单(仅承担过国家或省调度任务的口罩机企业提供);
(十)产品销售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有多张发票,需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凭证为汇票的,需提供清晰有效的背书记录);
(十一)产品交付凭证(如出货单和验收单等,验收单需加盖生产方和用户方公章);
(十二)产品交付承诺书(附件6,需生产方和用户方分别承诺并加盖公章);
(十三)申报产品使用现场的彩色照片,包括产品全貌和铭牌,并注明对应的产品名称;
(十四)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7,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评价重要依据,目标设置务必遵循务实原则)。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工信部门要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提出申请,于5月17日前正式行文〔含审核结果、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9)、销售明细表(附件10)、企业全套申报材料及项目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纸质版一式3份及电子版一份),以纸质申报材料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每个申报项目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8)、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材料要求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做到要件齐全、材料排序正确、装订简洁大方。申报企业、各市(区)工信部门要在企业申报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三)若有多份销售合同,需将每份合同与其对应的发票、汇款凭证、产品照片等材料按顺序逐一排序并装订。
(四)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若重要信息无法辨识则视为无效。
(五)《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3)须经项目单位所在市(区)工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5)和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需加盖所在市(区)工信部门公章,若无审查意见或公章,均视为不同意推荐上报。
(六)申报单位要保证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保证近年来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经专家评审、审核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将该申报单位列入财政资金申报黑名单目录。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11日
(联系人:朱毅雯,电话:3279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