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共八章、二十九条。规程明确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对验收申请、验收组织、终止结题、结果公示、经费处理、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具体的指引和要求。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总则,规程适用于市科技局立项,并获得市、县(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职责分工,市科技局负责验收结题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所辖(属)项目验收材料核查,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开展科研工作,验收专家组对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
(三)验收申请。明确了项目验收结题时限、验收材料标准、项目延期申请要求。
(四)组织验收。明确了验收结题工作原则,验收专家组组成,验收标准和验收评审重点核查的内容。对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对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安排会议(现场)验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论分别为通过、不通过、结题。
(五)终止结题。明确了重大风险和问题的情形,对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启动终止结题程序。
(六)公示及经费处理。明确了项目验收结题、终止结题信息公示要求,公示异议申请和核查程序,并根据项目验收结论对结余财政经费、违规使用财政经费进行分类处置。
(七)监督管理。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验收结题工作纪律和监管措施,对委托验收项目质量抽查的标准,以及对终止结题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
(八)附则。明确“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自筹经费类项目验收结题参照规程执行,规程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市科技局咨询电话:0750-8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