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21〕132号 JMBG2021044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管理,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的提质增效发展,现将《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30日
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精神,根据《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20〕101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的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一)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四)大学科技园——以具有科研优势和学科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服务机构,是科技孵化育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创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平台,是加快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式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载体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各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载体项目申报的合规审查、推荐、指导管理等,同时接受市级监督检查。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且已在“广东孵化在线”报送真实、完整的数据。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三)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四)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的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该众创空间总孵化面积的75%。
(五)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
(六)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七)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或企业数量不低于1家。
(八)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0%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质的政府或事业单位主办的众创空间除外。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技术平台。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在“广东孵化在线”报送真实、完整的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三)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单位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的使用总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该孵化器总孵化面积的75%。
(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六)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市级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有不少于1个资金投资案例。
(七)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或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数占比不低于80%。
(八)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七条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市级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市级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在“广东孵化在线”报送真实、完整的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单位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四)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40%以上。
(五)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六)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市级加速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有不少于1个资金投资案例。
(七)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10%。
(八)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加速器的,其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4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二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单位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市级孵化器、市级加速器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市级孵化器、市级加速器的申报认定工作。
(二)根据市科技局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向所属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者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认定按照《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20〕101号)执行,不再另行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载体应具有不同的对外品牌、孵化场地、服务对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市级孵化载体的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市级孵化载体后,若运营单位、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辖区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孵化载体信息变更申请,列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后载体情况。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孵化载体认定条件逐条核对并实地核查后,提出变更意见或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复。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复核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批复其孵化资质继续有效;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认定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孵化资质。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孵化载体每年应按统计工作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年度火炬统计数据是孵化载体运营评价重要参考数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孵化载体的运营评价,运营评价结果分别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若不参加运营评价或运营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认定资质。
第十九条 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六章 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条 市级孵化载体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团队)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形成“众创-孵化-加速”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孵化载体应加强从业人员培养,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吸引资深的、有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等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港澳青年、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通过自设、合作等方式设立孵化基金,主动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孵化项目的投资,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孵化载体加速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粤港澳台或国际的交流合作、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打造面向国际、面向港澳台的孵化载体。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要加强和促进各孵化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0日。
咨询电话:0750-3374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