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解读文本: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JMBG2021020

江金函[2022]1号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各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类基金以及证券等相关金融要素聚集在江门人才岛,推动江门打造成为华侨资金的财富管理中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及各有关市(区)根据相应奖补类别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办法所涉奖补金额,第五、第十条按市与蓬江区按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兑付;第六条按市与各市辖区按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兑付、各县级市自行兑付;第七、第八条由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自行兑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投资基金”,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投资类基金。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的投资类基金、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投资类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它投资类基金)、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十条除外):

  (一)2021年5月18日(含)后完成登记注册。

  (二)投资类基金

  1.登记注册地在江门人才岛(含新设或迁入)。

  2.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的合法资质。

  3.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并购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其它投资类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4.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5.投资基金在江门市辖区内银行设立募集账户或托管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的合法资质。

  2.基金管理人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3.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4.基金管理人在江门市辖区内银行开立账户。

  (四)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应为总公司、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一级分公司。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落户奖励。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在江门市人才岛注册落户或迁入,并给予奖励。

  (一)实缴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其实缴规模的1%为基数按本条第(四)项的情形分别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实缴规模达到10亿元、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大型、特大型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别以300万元人民币及40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本条第(四)项的情形分别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含按照本条第(一)项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

  (三)实缴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并购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其它投资类基金,以其实缴规模的0.5%为基数按本条第(四)项的情形分别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按照基数的10%给予奖励;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基金管理人在江门人才岛登记注册的,按照奖励基数的50%给予奖励;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江门市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奖励基数的60%给予奖励;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江门市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基金管理人在江门人才岛注册的,按照奖励基数的100%给予奖励。

  (五)由财政、国资参与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计算其实缴规模、实际对外投资规模时应扣除江门市本级和蓬江区财政及国资委出资部分。

  (六)对完成商事登记的证券公司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投资奖励。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投资江门市企业、项目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连续2年的,给予基金管理人(下同)投资奖励30万元人民币;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连续2年的,给予投资奖励75万元人民币;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且连续2年的,给予投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并推动被投企业实现A股上市的各类投资基金,给予基金管理人30万元/家奖励。

  第七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支持机构经营发展。机构自首次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其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3年后按其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市、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各类投资基金向我市注册的企业或项目投资,或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迁入我市的,并通过转让、减持等方式退出股权投资的,给予基金管理人从退出投资获得的收入形成的经济贡献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

  第八条  个人奖励。

  (一)对在机构任职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30万元的高管、骨干人才等,按其个人当年在本地通过缴纳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形成经济贡献的,按照经济贡献市、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同一机构年度享受本条奖励的高管、骨干人才不超过10名。

  (二)对各类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自合伙制基金首次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其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机构任职的,可选择本条其中一项享受奖励。

  (三)相关从业人员在住房安居、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方面的扶持,按照我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对有侨资参与的基金(华侨资金实缴规模占比超过20%(含)),或投资侨资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在本章条款基础上按奖励金额的5%对原奖励对象进行额外奖励,对个人奖励不在此列。

  第十条  招商奖励。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对在江门人才岛开展招商工作并持有自主产权的办公场地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或社会组织给予以下招商奖励:引入的基金在江门市登记注册并且认缴规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每引入一家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的市场化基金管理人的,给予25万元奖励。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获奖励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限期整改仍未能整改完毕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本实施办法中奖励的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或重复领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二)获得奖励的各类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内将注册地迁出江门人才岛的;机构自获得最后一笔奖励之日起5年内迁出江门人才岛或抽逃注册资本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金融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咨询电话:3398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