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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告〔
20
24
〕
3
号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