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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胜利路12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统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统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和各项具体统计调查方案,开展本辖区农村基本情况调查,农村收入、支出情况调查、居住情况、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人力与劳动力就业基本情况及有关专项调查工作。开展对农村社会经济形势的分析、预测研究,向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咨询建议,组织和实施全市的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江门市统计局党支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江门市统计局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配合江门市统计局党支部开展各类党内组织生活,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单位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队长、副队长;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三)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队长,由举办单位任命。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由举办单位任命,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按照《关于成立江门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复函》(江机编办〔2008〕226号)、《关于核准江门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岗位设置的批复》(江人社发〔2011〕676号)设置相应的岗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本单位开展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

  (一)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参加职工大会,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2.对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3.对单位决策的监督权。

  (二)本单位开展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享有的权利包括:

  1.公平享有对本单位统计业务咨询答疑的权利;

  2.公平享有参与本单位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普法宣传等权利;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中在职在编职工的义务包括:

  1.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2.完成本单位布置的任务;

  3.按时参加职工大会及相关活动;

  4.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5.不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6.本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本单位开展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的义务包括:

  1.配合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如实填报统计数据;

  2.参加本单位举办的业务培训、普法宣传等活动;

  3.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调查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听取服务对象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按规定公开办公电话,接受业务咨询并答疑;

  (四)在门户网站设置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专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和各项具体统计调查方案,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客观反映江门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统计服务,促进江门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职能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督察落实,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夯实农业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深入镇(街)、村(居)指导台账建设和管理,持续提升农业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质量。夯实农业农村“大统计”工作格局,加强涉农统计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协调县级统计局做好农业农村有关统计工作。提升统计专题分析能力,及时掌握产业经营动态,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反映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国有资产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江门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财务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各项财务工作根据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应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业务,由举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等;

  (三)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合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四)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4年12月2日经中共江门市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