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三、主要内容
(一)畅通转化机制,扩大成果源头供给
1.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机构、人员建设;
2.支持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非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
3.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4.鼓励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兼职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健全激励机制,激发成果转化需求
1.鼓励探索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2.支持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鼓励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
3.推动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最高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可以奖励给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三)完善服务体系,营造成果转化生态
1.支持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盟主单位牵头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3.支持专业化的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台建设;
4.壮大市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市级科技特派员与派驻单位联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5.鼓励高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
6.鼓励各单位参与技术成果交易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支持技术合同年度总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技术成果卖方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揭榜挂帅”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咨询电话:0750-8228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