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菜办函〔2019〕10号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城际合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9〕60号)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建设管理规则(试行)》(穗菜办函〔2019〕9号)的有关要求,我办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表格可在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下载(http://www.gzagri.gov.cn)。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与联系。
联系人:刘县,联系电话:020-32589213,13535146097;
联系人:聂建荣,联系电话:020-86392271,13697434828;
传真:020-32589327;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麓景路388号3号楼1楼3107室;
邮政编码:510405。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代章)
2019年8月8日
(联系人:聂建荣;联系电话:020-86392271)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申报指南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穗府办函〔2019〕60号)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建设管理规则(试行)》(穗菜办函〔2019〕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包括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提供加工配送、信息溯源、电子商务、质量检测、海关验放、物流、冷链、设备设施、经销等服务的配送中心、服务企业两个类别。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获得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独立法人。
(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应当遵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建设管理规则(试行)》等管理规范,并符合规定的建立标准。
(三)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服务企业为农业服务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等主要指标良好,未进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失信黑名单。
(四)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志和形象设计提供服务的产品必须来自已认定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
三、申报流程
(一)资料申报。有意向的申报主体根据本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推荐。申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及地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逐级审核推荐,并由地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将申报材料发送至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核准授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经批准后,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申报主体所在地地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被认定的申报主体授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牌证或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服务企业牌证。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授权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标志和形象设计。
四、申报资料
申报主体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
(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三)法人资质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主体用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的用地产权证明材料、平面图复印件;
(五)必要设施设备建设用地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时间安排。每年上半年的申报受理时间为4月份,下半年的申报受理时间为8月份,原则上其它时间不受理申报。
(二)证书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流通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及地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复核审查后,由地级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复核审查情况汇总发送至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审查不合格的,撤销其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资格,收回其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或服务企业牌证。
附件:1.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企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