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为梁佩莹,梁锦滢同志不再担任大泽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



  江门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