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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令〔2012〕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庞国梅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决定对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且涉及的内容已按新修订后的上位法或者政策文件执行的39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