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府办[2012]39号 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2]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江门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