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考核及相关要求,结合当前我区行业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法人企业(含道路客运、危运、普通货运的法人企业)要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大纲》要求,安排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参加考核,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二、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要求,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经常性组织并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一线三排”活动,定期研究如何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结果将纳入道路运输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