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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盐政执法行为,保证和监督各级盐政执法机构、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治盐,依法行政,促进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东盐业行政执法办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权
广东省江门市盐务局是江门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级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工作;
各区、市(分)盐务(分)局是该地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区)的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工作;江门市台山盐务局负责台山市的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工作。
本市、区,各市(县)盐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执法办案原则
1、盐政执法人员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盐业行政执法办法暂行规定》规定实施,做到公正廉洁,要遵守回避制度。
2、遵循依法行政,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行为合法、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手续完备。
3、执法办案现场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检查时,应主动向有关人员说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4、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
三、执法办案操作规程
1、盐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涉盐违法案件的时候,严格依据广东省省盐务局制定的《广东盐业行政执法办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办理涉盐违法案件。
2、执法人员在对可简易处理的案件,须向所在办案责任单位的分管(值班)领导报告同意后按《广东盐业行政执法办法暂行规定》制作相关文书交付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登记,每月月末时将案件处理情况整理报市局盐政科备案检查。
3、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涉盐违法案件,对案情复杂的案件,要及时报分局领导,按《广东盐业行政执法办法暂行规定》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制作《询问笔录》、拍照,办案人员须并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随案卷资料呈报盐政科对案件进行审核,距离市局路程较远的单位,可通过扫描、传真的方式交盐政科先行审阅,对于大案、专案则要由专人及时将全部资料直接送达。
4、对案情简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在案件确定立案查处的7个工作日内搜集完整的案件资料,拟定处罚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填写《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下达3日内要完成送达。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听证要求,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接纳办理日期。
5、对复杂案件、大案、要案、专案,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在规定限期内不能及时办结的,按《广东盐业行政执法办法暂行规定》填写延期办案申请,报局领导审批。
6、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处理决议需要经过集体研究讨论。
(1) 政府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非法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盐;
(2) 违法行为给社会、国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额超过20吨,或价值超过价值3万元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超过1吨的;
(4) 属于省市专项打击行动查处的,有代表性,影响较大的;属于上级交办,其他职能单位、部门移交、移办的;
(5) 其他性质、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并对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7、对罚款数额个人超过1,000元、单位超过10,000元的裁量事项以及要吊销证照的处罚决定,由行政执法具体经办单位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处罚意见后,按操作规程报审批;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罚款数额个人超过5,000元、单位超过20,000元的裁量事项,须会同盐政科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做出拟处理决定报局领导审议,并及时将涉企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情况按规定报交市政府。在所查处的案件中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需做好相关的会议记录,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五、自由裁量量罚标准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处罚:
(1)违法行为属于初犯,涉及的违法产品数量较少的;
(2)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能配合执法部门举报、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一般处罚:
(1)一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2)有违法生产、批发行为或有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的;
(3)涉及的违法产品数量虽然较少,但对当地、市场有不良影响的;
(4)没有较重或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较重处罚:
(1) 一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 有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
(3)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处罚:
(1)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拒不整改,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3)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
(4)涉案商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被列为重大、复杂案件的。
六、责任追究
落实责任追究制,对盐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营私舞弊行为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按《广东盐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附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东省江门市盐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处罚依据
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和幅度
1
未经批准开发盐资源(含利用海水制盐、开采岩盐和井矿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模的。
①从轻处罚
拆除生产设备的,责令改正;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止开发或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备,没收生产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处罚
拆除生产设备,处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③较重处罚
拆除生产设备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④从重处罚
责令拆除生产设备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所查获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在盐场保护区内从事海水养殖、填(围)海或取土取沙、修建影响盐业生产的建筑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有损盐业生产行为的。
①从轻处罚
责令停止有损盐业生产的行为,限期拆除并养殖设施或建筑物;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有损盐业生产的行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或建筑物;造成盐业生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②一般处罚
造成盐业生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
⑴食盐生产、碘盐加工企业,没有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卫生许可证的;⑵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将井矿卤水用于食品、副食品加工的;⑶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药物等并以食盐产品销售的;⑷未经批准生产以盐为主要原料用于水产养殖的产品的;(5)在零售市场上销售非碘盐、散装碘盐的。
① 从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 一般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③ 较重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④ 从重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处罚依据
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和幅度
4
不符合标准的碘盐出场(厂)的;
从轻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参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
(一)、不符合标准的碘盐出场(厂)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一般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盐产品和销售收入,处2万元罚款;
较重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盐产品和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性质、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食盐含碘量未达到规定标准不进行补碘的。
从轻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不进行补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较重处罚
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没收违法盐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半成品,并可依法吊销证照的处罚。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处罚依据
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和幅度
5
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的。
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的,没收违法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没收违法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处罚
没收违法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没收违法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购销食盐的;
违法购销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违法从省外购进的盐产品的;
违反进出口业务管理规定进出口盐产品的。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并可没收盐产品;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其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并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
违反《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的;持证人不按食盐批发、食盐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的;
从轻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盐产品和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可依法吊销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处罚依据
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和幅度
7
违反《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饲料生产用盐没有使用碘盐的,或其所需的碘盐没有从当地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的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
违反《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货主不明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货主的一切责任。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盐产品,对货主处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货主不明的
承运人承担货主的一切责任,按以上货主违法的处罚幅度执行。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处罚依据
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和幅度
9
违反《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食盐储存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混放的规定的。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改正;造成食盐污染的,没收盐产品,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造成食盐污染轻微的,没收盐产品,处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处罚:
造成食盐污染较严重的,没收盐产品,处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食盐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盐产品,处以盐产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
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数量较多的。
在二十吨以上的;或数量在十吨以上,曾因同类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广东省江门市盐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