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推行“容缺制度”的通知》(江工商规字〔2018〕2号)自2019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7日。该政策的实施,有效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了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双提升。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提高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效率,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修订形成了《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推行“容缺制度”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适用对象范围,增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容缺办理适用对象;
(二)增加适用容缺办理情形,办理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等存在非实质性缺陷、瑕疵的,允许容缺办理。
四、主要内容
(一)容缺制度的涵义
企业登记“容缺制度”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业务时,基本条件具备,申请事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存在非实质性缺陷、瑕疵,经过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且当场未发现实质性争议情形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期限和逾期处理办法,由申请人承诺在限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登记机关可以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适用对象
在江门市辖区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使用电子化业务系统申办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
(三)允许“容缺办理”的情形
可容缺的材料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且不会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失。以下情形适用容缺办理:
1.办理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存在笔误或语法错误,但不会引起歧义,且当场更正确有困难的;
2.申请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住所证明等复印件不清晰、不能有效识别的。
(四)容缺办理申请
申请人申请容缺办理时,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办理申请承诺书》。《容缺办理申请承诺书》应由全体投资者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设立登记无需加盖企业公章)。
在基本条件具备、申请事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前提下,申请材料存在非实质性缺陷或瑕疵需补正或撤换时,窗口工作人员经形式审查且当场未发现实质性争议情形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登记机关可以先予办理。
1.登记机关办结归档。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登记机关办结归档。
2.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在承诺期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该项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另行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材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通知自2024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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