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图文解读)《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江科〔2024〕89号  JMBG2024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江科〔2020〕13号)实施期满,为完善实验室体系,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平台提质增效,现将《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0日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完善区域创新平台体系,推动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提质增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水平,根据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江门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市内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综合能力较强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科研平台,是江门市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平台。

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市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等业务,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

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市内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应用的科技创新平台。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组建。

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市特派员工作站)是指立足于江门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派创新创业人才作为市级或以上科技特派员,派驻到江门市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建立省、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多级联动机制,推动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统筹负责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认定、跟踪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推荐申报,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以“自愿申报、论证评审、竞争择优”为认定原则。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江门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和辐射作用;已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室,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

2.实验室依托申报单位设立,受申报单位管理,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社会经济、产业与科技发展战略,建立了较完善的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稳定的建设、运行和研发经费。企业主营业务与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同一领域。

4.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

5.实验室研发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在用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累计投入不少于300万元(软件类创新平台不受该条款限制)。

6.申报单位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批市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

(2)获市级或以上科技奖励1项。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1项。

(二)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江门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江门市内,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等业务。

2.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且不少于150万元;上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3.全职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全职科研人员总数的3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在用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累计投入不少于200万元(软件类创新平台不受该条款限制)。

5.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高效、引人机制灵活、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有良好的发展绩效或预期。

(三)市工程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江门市内,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2)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全职科研人员总数的40%。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必要的场地,在用的实验、检测、分析、试验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累计投入不少于200万元。

(4)有产学研合作基础,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解决产业技术重大问题的企业,给予优先认定。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不少于1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3)申报单位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须有1项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牵头制定的行业标准。

3.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重视产业技术研发,近三年在该领域实施的市级以上研发项目不少于3项,研发经费投入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2)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近三年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四)市特派员工作站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申报单位需具备3名市级或以上科技特派员,与科技特派员之间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科研合作项目和相关的科研经费。

3.申报单位需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制订合理、清晰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与进站特派员签订服务协议,对进站特派员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特派员工作岗位,并保证特派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科研诚信问题。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

根据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布局要求,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并发布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申报通知及指南。

(二)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或“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三)推荐评审。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经系统及现场核实后择优推荐申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科技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依据评审或论证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名单。

(四)公示与认定。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须通过书面形式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三章 考核评估与管理

第八条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其中,江门市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创新平台上一年度运行情况。市特派员工作站在考核期内需新引进市级或以上科技特派员5名(含)以上。

第九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十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考核评估为优秀、良好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考核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保留科技创新平台称号。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考核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保留科技创新平台称号;整改后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科技创新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要加强消防安全、实验安全、生物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撤销其科技创新平台称号。

第十二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名称变更、人事调整、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变更、重组、经营业务及生产技术活动调整等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其科技创新平台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门市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Jiangmen Key Laboratory of xxx”;市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江门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Jiangme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xxx”。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江科〔2022〕117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咨询电话:0750-8228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