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 年宝石加工行业粉尘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7) 18 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江门市2017年宝石加工行业粉尘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黄健;联系电话及传真:0750-3279665;邮箱:853599193@.com。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宝石加工行业粉尘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7〕18号)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1日

为有效遏制宝石加工行业尘肺病的发生,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宝石加工行业粉尘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7〕18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宝石加工行业粉尘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取缔一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有效控制粉尘职业病危害。

二、治理对象

全市各地依法登记设立的从事宝石加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三、重点查处违法行为

1.工作场所通风除尘设施缺乏或不完善的;

2.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3.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档案的;

4.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5.未为劳动者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6.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以及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

8.未做好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的;

9.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例的。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6-7月)

1.摸底调查。各市(区)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宝石加工行业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摸清辖区内各类宝石加工单位生产现场及从业人员情况,建立工作台账。认真组织填报《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名单》(附件1)和《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2017年7月25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2. 宣传培训。组织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召开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宣贯有关治理要求,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3. 制定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8-10月)

1.企业自查自纠。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宝石加工行业企业专项治理自查表》(附件3)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明确工作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针对性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2.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一是各市(区)加强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开展治理,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做好粉尘专项治理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二是树立样板,注重引导。选择职业健康基础较好、治理措施得力、管理工作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分享先进经验做法,以典型示范发挥带头作用,推进治理工作落实。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0-11月)

各市(区)参照《广东省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4)的要求,对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进行督查检查,强化对企业整改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我局将适时进行专项抽查督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2月)

各市(区)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和建档,认真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将宝石加工行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纳入2018年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区)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没有宝石加工行业市、区,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其他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二)排查建档,严格执法。一是集中力量组织对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做到“一企一档”、“一市一册”、“一隐患一措施”。二是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粉尘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标,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未按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三)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区)加强与卫计、人社、公安、环保、工商、民政、工会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沟通协作,在开展专项治理中,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宝石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在消防安全、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书面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疑似)尘肺病患者,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安排其到具备资质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治疗;发现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尘肺病患者,要引导其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一是联合卫生计生、工会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二是利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尘肺病防治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区)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连同附件5一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

附件:1.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名单

 2.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3.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专项治理自查表

 3.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执法检查记录表

 4.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5.宝石加工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情况汇总表

粤安监管四〔2017〕18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