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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本单位在台山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了一批涉嫌涉渔“三无”船舶,船舶具体情况如下(船舶照片见附件):

扣押编号

船舶尺寸

(长×宽)

主机功率

(匹)

船体

材质

船舶

定位

扣押地点

备注

船1

8.4米×2.3米

12匹

玻璃钢

广海镇烽火角内河

船2

6.3米×2.2米

12匹

玻璃钢

广海镇烽火角内河

船3

5.7米×1.9米

6匹

玻璃钢

广海镇烽火角内河

船4

4.7米×1.2米

8匹

玻璃钢

广海镇烽火角内河

船5

6.6米×1.3米

6匹

玻璃钢

广海镇烽火角内河

船6

6.9米×1.9米

6匹

玻璃钢

广海镇烽火角内河

船7

5米×1.3米

/

玻璃钢

都斛镇东滘海域

船8

6米×2米

8匹

玻璃钢

都斛镇东滘海域

船9

5.3米×1.6米

8匹

玻璃钢

广海镇烽火角闸外停泊区

船10

6.7米×1.9米

60匹

玻璃钢

广海镇烽火角闸外停泊区

船11

4.8米×1.8米

6匹

玻璃钢

广海镇烽火角闸外停泊区

船12

11.8米×2米

200匹

木质

赤溪镇曹冲河涌

船13

10米×1.8米

200匹

木质

赤溪镇曹冲河涌

船14

11.8米×2米

200匹

木质

赤溪镇曹冲河涌

船15

11.8米× 2米

200匹

木质

赤溪镇曹冲河涌

船16

11.8米×2米

200匹

木质

赤溪镇曹冲河涌

船17

12.1米× 2.7米

22匹

铁质

川岛镇大湾海域

船18

6.1米×1.9米

40匹

玻璃钢

台山市川岛镇沙堤渔港

船19

11.5米×2.3米

22匹

铁质

广海镇双龙村海域

船20

12.6米× 2.5米

28匹

玻璃钢

汶村镇神灶温泉海域

船21

4.1米×1.6米

4匹

玻璃钢

汶村镇横山渔港

船22

16.7米×3.2米

108匹

木质

汶村镇横山渔港

船23

8.2米×1.7米

6匹

玻璃钢

深井镇海域

船24

6.9米×1.35米

/

木质

深井镇海域

船25

9.8米×2.1米

18匹

木质

深井镇海域


  依据《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当事船舶涉嫌渔业违法行为,有必要依法扣押的,应当指令和监督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驾驶船舶前往拟扣押地点,并通知目的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做好接应准备。航程中应当防止船上人员隐匿、毁灭证据。当事船舶失去动力或者船长、现场负责人拒绝配合或者不在现场的,可以由执法船或者安排其他船舶进行拖带,也可以指派执法船上的职务船员驾驶当事船舶驶往拟扣押地点,或者根据办案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和《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第五条“执法机构在海上执法时查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三无’船舶,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渔具或者船舶,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在渔港或渔港水域查获的‘三无’船舶,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禁止其离港。”的规定,本单位对上述涉嫌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船舶的所有人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带齐船舶相关有效证件、证明到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台山大队(台山市台城街道沙岗湖路198号)进行陈诉、申辩,并依法接受调查。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无人主张权利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本单位将按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粤农农规〔2024〕6号)等规定,确认上述船舶为涉渔“三无”船舶,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特此公告。


  附件:船舶照片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5年12月5日


  附件:船舶照片

  船1

  

  船2

  

  船3

  

  船4

  

  船5

  

  船6

  

  船7

  

  船8

  

  船9

  

  船10

  

  船11

  

  船12

  

  船13

  

  船14

  

船15

  

  船16

  

  船17

  

  船18

  

  船19

  

  船20

  


  船21


  



  船22

  


  船23


  


  船24


  

  船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