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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711日至2024811日,江门市司法局通过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司法微信公众号对《江门市出租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4条意见建议,现将意见建议的内容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意见和建议

处理情况

1

建议将《条例》第十三条“出租合同”更改为“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是典型合同的内容,从规范法律用语层面,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用词保持一致。

采纳。

2

建议《条例》草案建议稿第六条中不要采取“村(居)民委员会”这种格式,法律法规体系中,很少见到带括号的法条;并建议在本条“委员会”后注明“等基层自治组织”,目的是兜底性。

建议改为:“第六条【群众自治组织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制定本村、本社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公约。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将出租屋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住宅区管理规约,共同推进形成出租屋安全管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部分采纳,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采纳注明“等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议,应按照立法技术进行表述。

3

建议在《条例》草案建议稿第七条加入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构建更多层次的社会风险治理体系,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明确保险公司作用,围绕出租屋综合存在风险隐患风险专项开发符合对应责任险种,利用保险的经济杠杆化解矛盾纠纷。

采纳。

4

建议在《条例》草案建议稿第十二条【出租人治安义务】、第十五条【短租房出租人义 务】、第十六条【群租房屋出租人义务】加入鼓励出租人投保出租屋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参与方保险购买责任,通过保险的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

部分采纳。以单独条款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保险服务,鼓励租赁当事人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江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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