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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条例》草案建议稿第六条中不要采取“村(居)民委员会”这种格式,法律法规体系中,很少见到带括号的法条;并建议在本条“委员会”后注明“等基层自治组织”,目的是兜底性。 建议改为:“第六条【群众自治组织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制定本村、本社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公约。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将出租屋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住宅区管理规约,共同推进形成出租屋安全管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
部分采纳,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采纳注明“等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议,应按照立法技术进行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