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
江商务电商〔2017〕17号
各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鼓励为我市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建设,根据《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江商务电商〔2017〕12号),决定开展2017年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申报工作,并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择优予以资金扶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上述法人组织开展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符合本次申报的扶持方向且成效显著。
二、扶持方向
(一)电商业务培训。
支持2017年1月1日以来,面向小微企业为主的电子商务业务培训活动,原则上需单场参加培训人员100人以上,授课师资为高等院校讲师以上职称、各大电商平台认证讲师以上或相当资历,单场培训时长不少于2.5小时,系列培训活动可汇总申报。由培训主办方申请。
(二)电商平台与企业上线对接活动。
支持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在我市开展的企业上线对接活动。由电商平台运营商(外地平台由在我市注册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申请。
(三)电商物流建设项目。
支持主要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新建物流信息平台、物流园区、分拣中心、分装配送中心等项目,要求物流信息平台上线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其他项目仓储、分装服务场地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项目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建设,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由项目投资者申请。
(四)电商展览展示项目。
支持2017年1月1日以来,举办或组织参加电子商务领域的展览展示活动。在我市范围内公开举办的电子商务专业展览活动,由活动主办机构申请;组织我市5个以上电商企业,以“江门馆”名义和特装形式参加国内外电商展览的,由参展组织者申请。
(五)电商园区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在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和电商园区内设立的电商孵化器、众创空间、产品展示中心、培训基地等,其中电商孵化器、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产品展示中心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及展示产品不少于200种,专门培训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项目须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建设,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由园区发展商或项目投资者申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工商登记和纳税关系均在江门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文件所规定的扶持方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1.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拖欠税款的。
2. 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须于11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11月8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二)申报材料。
1. 商务、财政部门报送材料(一式2份):
(1)各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推荐文件。
(2)各市(区)申报电子商务专项扶持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2. 申报单位报送材料(一式5份):
(1)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扶持申报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当年新办单位提供9月份纳税证明)。
(4)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实施)内容、建设(实施)进度、服务计划、执行情况、投入资金、社会效益等(不少于2000字)。
(5)申报扶持项目(三)、(五)类项目的,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建项目可在建成后补交)。
(6)申报扶持项目(三)、(四)、(五)类的,申报期间项目尚在建,预计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可以申报。如经评审获扶持,可先行划拨扶持资金,待项目建成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达不到验收条件的,收回扶持资金。
(7)提供本单位在项目建设投入及建设成效方面的佐证资料,及其他可以证明电子商务开展情况的资料。
申报材料统一用A4 纸按顺序简装成册(附电子文档光盘),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流程。
1. 初审推荐。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上报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
2. 评审公示。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拟定扶持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 公布执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确定扶持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划拨扶持资金。
(二)申请者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获得扶持资金的公共服务项目,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特此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3日
(联系人:江门市商务局 李雯鑫,联系电话:3507332;
江门市财政局 何佩如,联系电话:3501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