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药监局许〔2021〕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申报材料评审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药监局反映。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申报材料评审要点(试行).doc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