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BG2022005


新科工商〔2022〕179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有关单位:

  《新会区关于促进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45次会议、区政府十六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务局反映。


江门市新会区科工商务局

2022年7月19日



新会区关于促进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江门市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江门市新能源电池产业链招商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新会区聚焦“一园三中心”建设 全面落实市委“1+6+3”工作部署十大行动方案(2022—2026年)》等文件精神,抢抓“双区”和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机遇,深入落实“工业振兴”、“园区再造”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级招商积极性,着力填补新能源电池产业链薄弱、缺失环节,吸引一批新能源电池产业优质项目落户新会,加快推进战略性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特色产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江门大型产业集聚区(新会片区)内注册成立、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会区的新能源电池产业链相关制造企业,重点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制造、电芯制造及PACK成组、锂电设备、电池关键材料及零配件等产业链核心环节项目,并按企业投资规模、落户区域、产出效益进行分类引进和扶持。

  二、支持对象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江门市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链“链主”企业的配套企业;

  (二)国内主板上市公司;

  (三)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新签约(以签订《投资协议书》时间为准)落户(不含增资扩产)并在新会区成立独立法人主体的企业。

  (四)项目自取得土地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建设。

  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引进新能源电池产业链重大项目,企业在江门大型产业集聚区(新会片区)范围内投资落户,自购土地建设厂房的,对落户项目的使用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优惠,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第二条,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出让底价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二)鼓励企业提高产出效益,对新落户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的项目,落地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不低于5亿元,且亩均产值实现不低于1000万/亩/年,从项目正式生产(以取得生产许可证为准)的相应年度的下一年度起四年内,每年按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7%给予发展贡献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5亿元。

  (三)鼓励企业快落地、快建成、快投产,对新落户珠西新材料集聚区以外区级及以上产业平台的项目,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实现拿地即动工(10个自然日内桩基施工),奖励5000万元。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间投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含)且产品实现销售,奖励3000万元;项目“升规入统”纳入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奖励3000万元;项目年产值首次超5亿元,奖励2000万元。享受本条政策奖励的项目不重复享受上一条政策【即“三、扶持政策”的第(二)条】。

  (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产业做大做强。对投资额超20亿的重大项目,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企业,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股权融资。

  四、附则

  (一)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对符合享受扶持奖励的项目,需经市、区两级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引入。属我区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链“补链”环节的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由区政府研究另行给予专项扶持。

  (三)本政策奖励资金由区镇按现行镇级财政体制的政策性支出负担比例分担,镇(街、区)级负担部分由各镇(街、区)财政上缴区本级财政,由组织申报部门统一兑付。扶持资金的申报流程按照当年申报通知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工商务局牵头制定。

  (四)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励或不履行承诺,相关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的权利及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将企业失信记录记入相关信用管理系统。

  (五)本政策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我区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链发展情况,适时按程序提请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