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的决策部署,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2〕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整治工作

  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的重要举措。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应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收费自查自纠,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省和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深入摸排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主动整改规范,强化联合惩戒,推动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确保国家、省部署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任务

  (一)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交通物流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大水运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各县(市、区)相关单位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二)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严禁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的供电价格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电价。(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相关单位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三)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实到市场主体。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和下属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江门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相关单位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四)金融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江门银保监分局牵头,市金融工作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相关单位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五)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回头看”,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和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相关单位按职责开展专项整治)

  三、组织实施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紧盯时间节点,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2年7月底前)。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全面梳理本领域、本地区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同步做好已出台涉企收费优惠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强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排摸。通过12345、12315热线电话、网上信箱、诉求平台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投诉举报,收集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建立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及时梳理汇总问题清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8-9月上旬)。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通知》及各专项整治方案部署要求,对交通物流、水电气、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相关收费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摸排投诉举报线索及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同时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重点围绕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社会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企业调查、媒体报道、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收费主体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有关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9月上旬将纸质版、电子版同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联合检查阶段(2022年9月-10月)。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有关部门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0-11月)。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根据自查自纠和联合检查情况,系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对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评估,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总结评估情况及有关牵头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于11月6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由四部门汇总报告省对应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强化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牵头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各领域牵头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开展工作,密切协作配合,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坚持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积极研究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着力抓好专项整治行动任务落实。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按期落实。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