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4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