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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073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