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广东省省级畜禽核心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3日




  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核心场管理,推动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增强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参照《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种畜禽核心场包括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省级核心种公猪站和省级生猪种源基地(以下简称“种畜禽核心场”)。

  本办法适用于种畜禽核心场的遴选与核验、职责与权利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种畜禽核心场是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实施主体,在全省畜禽种业发展中起创新、引领和示范作用。种畜禽核心场应以此办法为基础,加强科企协作,推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确保遗传改良效果,加强自主培育能力提升,为畜牧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种畜禽核心场的管理工作。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种畜禽核心场遴选、核验和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协助制定或审定种畜禽核心场选育品种的遗传改良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研究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等。

  第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核心场的属地管理和申报单位的推荐。

第三章  遴选与核验

  第六条  申报种畜禽核心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达到与养殖规模相符合的环保要求。

  (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育种或扩繁推广工作基础,商业化育种模式基本建立,配备育种和繁育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系统。

  (三)设有育种或繁育部门,或与畜禽育种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并共同开展选育工作,有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兽医师。

  (四)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收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种群符合本品种特征和种用要求,健康状况良好,达到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

  (五)种群及技术应达到省规定的条件要求(见附件1-1)。

  (六)符合规定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控制要求。

  第七条  种畜禽核心场遴选采用以下程序:

  (一)自愿申报种畜禽核心场的单位应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遴选通知要求,向所属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见附件1-2),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见附件1-3),通过后,转交委员会具体实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集中会议审查的形式。采取函审的,需专家5名,4名(含)以上同意的通过专业审查;采取会议审查的,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专业审查。

  (三)对通过专业审查的申报单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现场审核、评分,重点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专家组一般为3-5人,其中至少2-4名专业委员会成员,1名省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成员。

  (四)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集中进行讨论和表决。会议评审专家由委员会及该畜种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出席会议的不少于该畜种专业委员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且排名符合拟遴选企业数量要求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委员会办公室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通过遴选的单位名单。

  对未通过遴选的单位,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种畜禽核心场资格有效期为5年,对期满的种畜禽核心场,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核验。

  第八条  种畜禽核心场核验采用以下程序:

  (一)取得种畜禽核心场资格满五年,且继续从事种畜禽核心场工作的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6个月,主动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近5年报送数据和总结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评。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综合考评。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专家组为2-3人。专家依据现场审核评分表逐项开展审核工作,并形成现场审核意见。现场审核评分平均获得90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通过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通过后,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会议评审,集中进行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不少于该畜种专业委员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含)。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会议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通过会议评审。

  (五)通过会议评审的,延续种畜禽核心场资格,有效期5年。

  未通过综合考评或会议评审的,核验不通过,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种畜禽核心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实施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场未来5年育种或繁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系谱信息记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基因组测序、种畜禽选育和良种扩繁等工作。规划的目标、任务和生产性能指标要具体明确,应分解为年度指标,并接受委员会考核。

  (二)保持单品种(配套系)核心育种群或扩繁群数量不低于遴选标准要求的规模。

  (三)开展育种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持续开展育种工作,每年向社会推广一定数量的优良种畜禽。

  (四)按照国家、省实施的畜禽遗传改良计划任务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材料至委员会办公室,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选育或生产测定数据记录、校对、上报、核查、评估、发布、使用、安全管理等应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六)开展重大传染病和主要垂直传播疾病的监测和净化工作,保持种群高健康度。

  (七)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群体结构与数量、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或繁育工作进展、推广利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八)完成省农业农村厅部署的种畜禽性能测定任务,并将测定数据报送广东省生猪和家禽测定中心。

  第十条  广东省生猪和家禽测定中心对测定数据统一进行遗传评估,出具性能测定报告、撰写形势分析报告、基因组选择评估结果等,并报委员会办公室。未经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的遗传评估等数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十一条  种畜禽核心场具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遴选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

  (二)优先获得种畜禽性能测定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等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三)经授权可使用遗传改良计划相关标识,用于种畜禽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

  (四)优先享受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推广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服务。

  (五)优先获得遗传评估服务、种畜禽遗传评估报告和数据审查报告,优良种畜禽优先得到推介等。

  (六)优先参加广东省畜禽种业相关创新联盟或联合攻关项目。

  (七)有维护本场产品、育种方案、原始材料与数据、科技成果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为种畜禽核心场统一制作标牌。标牌应注明企业名称、品种名称、场址、有效期、发牌日期、发牌机关等内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为每个种畜禽核心场指定一名该畜种专业委员会成员作为联系专家。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种畜禽核心场应提供必要条件,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种畜禽核心场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省农业农村厅和委员会发出的通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对种畜禽核心场开展报送数据真实性核查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种畜禽核心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种畜禽核心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可结合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开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并指导种畜禽核心场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种畜禽核心场变更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等情况,应向所属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3个月以内完成。

  第十六条  种畜禽核心场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发出通知、整改要求等,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或企业接收快递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期满2年以上种畜禽核心场开展一次中期考核评估,考核依据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和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督导检查等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种畜禽核心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取消其资格: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发生转产或停产,不再从事种畜禽育种或繁育工作的。

  (三)中期评估考核或核验不通过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职责,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实际发生变更,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或变更后现场审核不通过的。

  (六)有效期满5年未主动提出核验申请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逐步探索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配套政策支持,重点加大对生产性能测定、育种新技术推广应用、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及推广、疾病净化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长期致力于畜禽育种工作的种畜禽核心场技术人员纳入各地的人才计划,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畜禽核心场校企共建、科企融合。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及育种新技术培训,提升种畜禽核心场技术人员专业素质。

  第二十二条 利用好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开展种畜禽核心场遗传改良工作进展及成效宣传,加强对自主培育优秀种源的推介,提高市场影响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


  附件:1-1.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种群及技术条件要求

              1-2.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

              1-3.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1-4.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现场审核要求及现场审核表

相关下载: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