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动漫解读】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其中包括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

  目前,我们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交汇期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时代的起点,制定扶持文化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对繁荣发展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江门文化软实力,打造文化强市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聚焦短板指标攻坚克难决胜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0〕16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税务局起草了《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参考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

  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

  5.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文旅产〔2019〕12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本措施中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企业。

  四、主要措施

  《江门市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共计22条,包括总则、主要措施、资金申报程序和附则。其中,主要政策扶持措施12条,重点从落实财税政策、土地供给,支持文化产业集聚、文化企业做强做大、人才、政务服务等方面给予文化企业扶持。主要包括:一是加大财政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二是贯彻落实对文化企业的土地资源优化供给。三是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园和夜间文旅消费区集聚发展。四是重点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动漫、演艺业以及提升文化品牌等给予扶持。五是加强文化人才培养。六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五、扶持资金申报流程

  每年下半年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并由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受各文化企业本年度扶持项目的申报。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初审,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报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项目审核,拟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并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程序拨付扶持金额。

   六、关键词诠释 

  (一)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为实现上述经营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活动的集合。经营性活动的类别包含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资讯信息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等。

  (二)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企业。

  (三)大型文化类展会: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1家主办或多家联合主办的文化产业博览会、交易会。

  (四)规上文化企业:指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文化企业单位。

  (五)舞台剧。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等大型原创精品舞台剧或实景剧。

   七、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1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