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6〕7号 JMFG2026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评选、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一并简称为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实行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开展,设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额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名额不超过10个。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指导与监督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由秘书处组织制定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于每届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发布时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秘书处指导评审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评审工作要求。
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市政府质量奖当年度申报通知及评审相关事项要求。
(二)自愿申报。申报组织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信息在组织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与相关材料等一同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三)申报推荐。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对申报组织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出具推荐意见报送至秘书处。
(四)资格核查。秘书处组织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按评比表彰有关规定征询市质量强市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经查实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组织,取消其评审资格。
(五)材料评审。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分数,出具材料评审报告。按材料评审得分排名选取不超过15家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实地评价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形成现场评审分数,出具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名选取不超过8家组织进入陈述答辩环节。
(七)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评价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等,形成陈述答辩的评审意见和评审分数。
(八)综合评价。秘书处综合候选组织的申报材料核查情况、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形成候选组织的最终评审分数和综合评价报告,提请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
(九)审议表决。评审委员会对候选组织的综合评价报告和候选组织名单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十)公示报批。秘书处将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依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对查实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组织,取消其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间隔一届后可再次申报。对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授予奖项荣誉,不占用当届奖项名额。
第十四条 秘书处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质量标杆培育计划。
秘书处可以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引导组织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推进政府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依法依规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经调查属实的,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获奖组织近3年内履行获奖义务、守法守信情况进行回访。
获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及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及原则的,秘书处应当调查核实,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及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