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问题解答
一、调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职称资历年限的计算以职称评审年度为依据,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 1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同一年度内评委会开展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不影响资历计算。例如,申报人在 2023 年 4 月通过评审取得2022 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3 年 1 月 1 日起算,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满 5 年。
为做好改革的过渡衔接,对于 2020 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18年11月通过评审取得2018年度中级职称,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到2022年12月31日满5年。又如申报人2019年3月通过评审取得2018年度职称,申报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仍可从 2018 年1月1日起算,到2022年12月31满5年。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鉴于粤人社规〔2020〕33号文出台实施前考核认定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不受省统一安排的评审时间影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考条件执行。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对于全面实行评聘结合的教育领域各职称系列,其资历年限计算按照相应标准条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后职称申报材料时段如何计算?
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通过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3年3月通过2022年度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在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自2023年1月1日起算,至副高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鉴于此前有效材料时段的均截止到评审年度的8月31 日,为做好衔接过渡,对于2021年度以前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从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 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 日止。例如,申报人在2017年11月通过2017 年度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自2017年9月1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同等条件下,如申报人中级职称是2018年3月通过2017年度职称评审取得的,其有效材料时段仍从 2017 年9月1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止。
三、职称评审跟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有什么区别?
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1、申请
考核认定职称前需从未取得过任何级别、系列的职称;2、申请人必须是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3、申请人在大中专院校所学的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口或相近。
四、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省职称时原职称是否需要确认?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工作,是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在进入我省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服务。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五、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如何办理?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工作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我省常规职称评审相同,结合我省每年度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对于重新评审通过人员,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是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的重要环节。对于确认通过人员,由相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意见仅用于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除申报评审职称外,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单独受理确认申请。
六、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哪些可与我省职称对应?如何对应?
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以及国家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应关系如下:
工程技术领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上各项未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工程师职称。
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例如,取得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格,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硕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
经济(会计、审计、统计)领域: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上两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
拍卖师、导游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税务师,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职称。
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经济类和管理类学历人员),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经济师职称。注册会计师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会计师职称或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审计师职称。
医疗卫生领域:执业助理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别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医士、医师职称。护士执业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护士(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护师(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人员)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药师(士)、护师或技师(士)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职称。
其他领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中的初级、中级、高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初、中、高级职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编辑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编辑职称。翻译专业资格的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助理翻译职称,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翻译职称。执业药师对应我省医药行业的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执业兽医资格对应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的助理兽医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