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商务服贸〔2021〕8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内容及标准

  支持对象、内容及标准按照《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

  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将分两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工作。第一批项目实施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批项目实施期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七条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请按照本指引准备申报材料,第一批于2022年2月25日前,第二批于2022年7月20日前提交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一)支持跨境电商物流智能化建设。

  1.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建或优化智能物流配送、仓储管理、通关辅助设施和信息化系统发生费用的证明资料,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4.跨境电商智能物流设施项目清单,包括新建或优化设施的具体项目、价格等。

  5.设施建设或系统优化证明材料(如图片、视频等)。

  6.设施建成后或系统优化后运作情况和成效。

  7.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项目发生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支持举办跨境电商业务对接活动。

  1.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流对接活动情况介绍、总结和成效。

  4.活动主办单位提供场地租赁、场地搭建、宣传推广、车辆租赁等费用的证明资料,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5.活动通知文件、活动方案、参加对接活动的企业资料,包括签到表、活动报名表等佐证材料。

  6.活动现场图片或视频。

  7.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网购保税进口业态发展。

  1.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4.跨境电商平台交易和支付单据。

  5.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线下体验店场地租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现场零售交易单、保税和出仓单据等材料。

  6.线下体验店现场图片或视频。

  7.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申报主体为在海关部门登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发生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海关监管代码为1210)的企业。

  (四)支持企业参加跨境电商展览活动。

  1.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览活动情况介绍、总结和成效。

  4.展览组织单位提供场地租赁、场地搭建、展位特装等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5.组展文件、活动方案和报价、参展企业名单、展位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

  6.展览现场图片或视频

  7.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四、资金审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综合有关信息后,加具审核意见上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对各县(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拟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三)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公示资金扶持项目和金额,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企业提交所有的申报资料都需加盖公章。

  (二)市商务局收集申报材料一式2份,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收集资料份数。

  (三)申报材料请按本指引所列材料顺序对应排列,自制目录和页码,并用硬皮纸作封面按照装订标准胶装成册,盖骑缝章,不能另外粘贴、夹页、订补或替换。申报同时请提交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所有材料扫描合并成一个PDF文件)。

  (四)同一企业(单位)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应分别提交纸质材料,封面请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企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及实际经营地址。

  六、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获得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划付至企业。

  (二)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三)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江商务服贸2022010号附件——拨付申请表.doc



  江门市商务局

  2022年1月30日

  (联系人:陈可莹,电话:35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