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江财综〔2017〕15号)要求,现对在市直报建的建筑工程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2年5月23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建并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且建筑工程于201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或备案),但还未办理返退手续的建设项目。

二、清理时限: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19年7月31日止。

三、在清理时限内,凡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的60%以上,且缴款单位或个人能提供下列资料的,可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1.《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原件两份);

2.《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检查记录表》(建设、施工、监理、市墙革办单位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3.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专用收据(原件);

4.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购货发票(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5.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两份,核对原件);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7.墙体材料工程量预算清单(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四、在清理时限内不能提供第三条所列资料或逾期不办理返退手续的建设项目,专项基金预缴款将作为结算款转入国库,今后不再返退。

附件:1.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表

2.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检查记录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8日

附件:便函【2019】96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