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和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江科〔2015〕209号),现组织开展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众创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工位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已具备或规划具备)可申请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认定:
1、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2、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区域。
3、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的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4、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5、有明确的可供考核的创新创业指标,如新增孵化科技企业数、区域拥有授权专利数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6、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应在申报认定一年内达到上述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资料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书(包含规划建设方案及申报条件所规定的各项对应说明)。(详见附件1)
(2)《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2)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等)。
2、附加资料
已建成的众创空间还需提交以下资料,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需在一年内验收时提供。
(6)所提供的在孵项目的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
(7)近年内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简介、商务计划书等)。
(8)正在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
(9)近年内引入风险投资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小微企业众创空间采取报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各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完整、准确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于11月23日前,一并交至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盖章确认,之后将纸质申报材料连同电子文档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三)市科技局牵头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认定为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
联系人:程好群,联系电话:0750-3129007
附件: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书
2、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申请表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