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江农农〔2023〕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开展2023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列入2023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连续两次监测合格本次免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5。
此次监测暂不包括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数量
各县(市、区)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县(市、区)政府名义(或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二)监测程序
列入监测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按照《办法》中“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反馈意见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申报、监测纸质材料一式二份,请于11月20日前报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逾期将不予受理,材料要求如下:
1.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附件1、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2022年度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等;
4.企业(2022年)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5.企业2022年度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有无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6.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7.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8.企业提供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2022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企业与县农业农村部门联系,请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法》附件1中的相关内容);
1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000字);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申报工作。
(二)严格把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把握新《办法》的条件标准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经查实如有虚假、伪造行为,根据《办法》规定4年内不得申报,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7日
(联系人:陈章健,联系电话:388758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