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大力推动我市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快建立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引导和推动金融资金投入现代设施农业,积极推进现代设施农业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根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设施农业”的要求和《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江门市支持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贴息对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业。

  (二)贴息范围

  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该贷款资金属2024年1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使用的,且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贴息。

  (三)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并采取“双限”控制。单个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从2024年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贷款到期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从2024年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贴息期截止即2026年12月31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

  如市农业农村局在年度内收到备案贴息总额超过800万元,将根据年度内贴息申请情况和贴息额度,确定最终贴息比例和各主体贴息金额。

  (四)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主体,可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向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贴息。

  (2)初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提出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复核。

  (3)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初核后的资料再次核实通过,必要时可结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4)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复核通过的名单在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和“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5)审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进行审定。

  (6)贴息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按贷款合同约定正常付息还贷满1年或提前全部还清本金后,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办理贴息划拨。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21日。

  (咨询电话: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0750-3887753  0750-3887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