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办法》(粤财预〔2019〕94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粤财金〔2019〕43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财预函〔2019〕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项目申报入库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规定:“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市县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具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二、项目范围及绩效目标

  (一)项目范围

  项目必须紧扣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属于对本地区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平台、金融聚集区、金融工程,各地市“一市一平台”建设项目,服务本地区实体经济和“三农”发展特色金融平台项目。

  (二)绩效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各地市打造一个重点金融平台,发展一个特色金融业态,创新一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案例,为实现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请各地市充分认识项目入库工作的重要性,抓紧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开展2020年的项目申报工作。

  (一)组织项目入库

  请各地市牢固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抓紧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等工作。各地市在完成评审论证、项目公示等工作后,将拟安排项目、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安排等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省财政厅要求尽快将项目录入地市级项目库,原则上每地市不少于一个项目。

  (二)资金分配和下达

  我局将根据各地市报送的项目储备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对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进行分配。

  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预算计划,待省财政厅综合项目库审核结果分类分批下达预算控制数后,我局根据项目指标和各地市绩效申报情况,经办公会议集中讨论后确定地市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具体用款单位任务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并公示后下达实施计划。计划11月底前完成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工作。

  (三)项目实施及监督

  根据“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市金融局作为项目审批、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的主体责任部门,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评审论证以及入库工作,项目任务资金下达后,负责后续使用以及监管工作,及时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以及评价绩效等,并向省局定期报告资金使用以及绩效情况。

  四、项目筛选原则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项目需具有明确目的和良好工作基础,应属已经立项完毕或者能够在2020年年初即可付诸实施的重点项目。实施项目单位须为项目组织管理能力强、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存续期一年以上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院校、研究单位、行业协会等。省属企业及中央驻粤企业(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在市县申报项目。

      上一年度申报获得财政资金的项目,在未完成年度绩效评估前,不得再次以相同项目事项申报下一年度资金。

  (二)资金主要用途

  项目内容应选取一次性事项,当年度资金需年度内使用完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项目资金一律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会议经费、其他交通费、办公及福利补助等方面支出。

  五、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各市金融局填写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使用计划表(附件1)并盖章,同时根据所评审的项目情况,在科学预测基础上编制绩效目标以及专项资金预计使用情况表(附件2、3)。

  (二)项目情况介绍。各市金融局拟入库项目的相关情况,即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项目简介、背景和意义、政策依据、投资测算、建设方案、实施时限、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预期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风险评估等。

  相关材料一式10份,于9月10日前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并附盖章后扫描件电子版采用光盘刻录形式一并送至我局。邮寄请务必使用中国邮政EMS,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801(黄韵斐收)。

  六、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要严格按照申报内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并实施监督。

  申报单位以及组织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促进经济高质量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使用计划表.docx

          2.促进经济高质量专项资金(金融发展)支出进度表.docx

          3.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8月9日                   

   

  (联系人:黄韵斐、汤胜,联系电话:020-83135610、8313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