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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监管,合理运用医疗保障基金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功能,我局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我市医疗保障基金新冠疫情期间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对我市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欢迎有意向的服务单位积极响应。

  一、服务内容

  一是分析新冠疫情以来我市医疗保基金的收支变化,测算基金运行趋势,预判基金面临风险,提出防控措施意见建设,确保医保基金运行的安全性,最大发挥医保基金的作用;二是评估我市现行的20个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提出保留、修订或者废止等评估意见,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服务期限

  2020年9月-11月(具体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服务费用

  此次项目经费最高限额为8.05万元。项目经费采用分期支付办法,在签订合同后,首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90%支付给服务单位,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在约定时间内服务单位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支付余下10%的项目经费。

  四、资质及资格要求

  (一)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开展针对我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管理、服务及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学术研究的业务能力,并有研究分析我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政策的经验。

  五、服务要求

  (一)对我市医疗保障基金新冠疫情期间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包括统计和分析我市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减变化及构成、支出的增减变化及成因;分析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面临的风险及运行趋势;针对合理控制医保费用的增长和最大发挥基金社会功能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等内容,于2020年10月形成2020年前三季度的分析测算报告,于2021年1月形成2020年全年的分析测算报告。

  (二)对我市现行的20个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保留、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评估意见,最终形成有关评估报告。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1.合法性。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2.合理性。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3.协调性。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4.操作性。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5.技术性。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6.绩效性。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合理适当。

  (着重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六、评分办法及标准

  我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遴选小组,由遴选小组按照评分标准打分,从得分超过60分的响应单位中选取最高得分单位作为我局的分析评估服务单位。

  具体评分标准:

  1.价格评审评定(20分)

  重点评定:承诺服务价格高低。

  2.服务单位评定(20分)。

  重点评定:管理规范(对本项目用户需求理解的准确、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信誉度(社会评价)。

  3.服务单位团队评定(30分)。

  重点评定:专业方向(近三年参与同类项目情况);专业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的成果或荣誉);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年限)。

  4.分析评估项目合同评定(30分)。

  重点评定:合同应对服务承诺程度

  七、提供材料

  根据评分标准提供相关材料。重点提供:

  服务单位资质情况。

  拟安排的服务团队成员资质情况、专业方向、取得的成果或荣誉等材料。

  分析评估项目合同草案。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首部和尾部加盖服务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需注明项目名称、服务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八、确定中选服务单位

  中选原则: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提升群众满意度,避免只唯价格论,采购方成立遴选小组,遴选小组将根据本公告第七项评定办法及标准确定中选服务单位。

  九、违约责任

  服务单位须对采购方任何有关的资料保密,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服务单位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则终止合同,赔付采购方全部项目支付资金:

  (一)不接受采购方的考核。

  (二)服务态度恶劣,给采购方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没有按照采购方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间和内容完成服务,经双方协调还是不能按时完成。

  (四)中选后将服务项目外包其他单位。

  (五)不服从采购方对数据安全的管理要求,未经采购方同意,直接或间接以告知、公布、发布或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本项目的有关数据。

  十、采购方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地址:江门市堤东路93号2楼

  联 系 人:杨小姐

  联系电话:0750-3992992

  十一、公告时间

  有效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18日,截止后不再受理报名。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