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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按照《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实及中央奖励资金补贴安排的通知》(粤能电力函〔2022〕31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2年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2〕35号)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发改办〔2019〕041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补贴资金发放,推动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就2019-2021年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范围

  本次补贴发放范围为2019-2021年建成并接入粤易充平台的交流、直流及交直流一体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申报项目必须完成竣工验收且对外运营,时间认定以接入粤易充平台为准。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充电桩(站)、个人充电桩、财政资金建设的充电桩(站)、未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不纳入本次补贴发放范围。具体补贴标准结合申报项目整体核查结果另行公示。

  二、申报有关要求

  (一)本次补贴申请时间自2022年6月15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7月1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金。

  (二)补贴申报按照属地原则,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及时做好补贴申报通知工作,组织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填写《江门市2019-2021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因补贴资金类型不同,申请表格务必按照2019-2020年、2021年建成投运分开两份填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收集并统一汇总后上报我局。

  (三)本次申报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需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_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_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发改办〔2019〕413号)第十三条要求做好证明材料准备,并随资金申请表格一并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2021年建成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因补贴实施细则尚处于修订阶段,待文件印发后如有新增资料另行通知。本次申报所有材料均采用电子版报送,无需纸质。  

  (四)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做好辖区内各企业告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申请材料完整性做好审查核对,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要予以退回并对申请单位作出一次性告知说明。

  (五)各建设运营单位对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下一步我局将组织第三方单位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凡核查发现现场与申报材料不相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等处罚措施。

  (六)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于2022年7月4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加盖部门公章)及各单位申请材料报我局。

  附件:1.申请报告模板

             2.江门市2019-2020年度、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充 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联系人:张浩东,联系方式;3278613)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