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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20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初次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教科所(院)、教育技术装备或电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并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岗位核定、岗位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不作刚性要求,此外,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公办学校(机构)非在编教师参照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申报评审条件统一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以及《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工作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资历年限计算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其中,现职称层级任职时间自首次聘用时间起累计计算;取得现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对应岗位等级期间取得的教研科研、论文论著等业绩可视为有效申报业绩。
2.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我市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只需提交取得现职称后任意一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中小学二、三级教师资格,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3.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4.申报人需获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报评审职称名称要与申报时任教岗位(包括学段、学科)相符。转换学段、学科的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时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任教经历(资历)、取得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三)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统一按《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江人社发〔2020〕208号附件5)文件精神执行。
二、核定岗位,报送竞聘推荐方案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可用于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的空岗位数,做好本年度的岗位使用计划,填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岗位使用情况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学校制订《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含高职低聘)、岗位空余情况、拟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及其数量(其中包括用于推荐参加评审的岗位数、参加初次考核认定的岗位数)、考核推荐办法、说课讲课考核的组织等。《方案》须在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各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江门市市直学校、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方案》报送江门市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存在高职低聘情况的学校,应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按合理比例(原则上均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可适当向前者倾斜。拟申报晋升职称评审的人员竞聘成功后再参加评审;高职低聘人员竞聘成功后则可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受相关处分的老师,3年内不纳入解决高职低聘人员范围。
(四)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的人员与申报同级别评审的人员一起参与岗位竞聘,竞岗成功后,则按初次认定的流程办理职称认定而不需要参加评审。符合办理初次职称认定二、三级教师的人员不需要竞岗,但需要在单位核定岗位数内,经单位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五)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援藏援疆等国家、省、市安排支教工作的教师无需参加岗位竞聘,可直接推荐。其中,援助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个人可申请推荐到援助所在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六)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且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七)学校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同意推荐人数必须小于或者等于空缺岗位数量。
(八)按照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岗位由市(区)教育局统筹使用的,竞聘方案由该市(区)教育局制订,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职称评审、初次认定工作流程
全市统一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组织评审工作,按《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组织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单位)制订的《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岗位竞聘。
(二)学校(单位)考核推荐
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认定考核推荐工作。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按非专任教师计算)不少于4人。同时,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加当年竞岗推荐的教师不能成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学校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聘推荐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综合民主测评、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最终推荐人选。
(三)学校公示
学校(单位)将确定的具体推荐人选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在校内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推荐人选的申报表及申报表中相关佐证的纸质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应公布各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江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布江门市教育局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
(四)组织说课讲课评课考核
1.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附件2)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原则上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申报高级教师采用说课加讲课的考核办法,教研室、教科所(院)、教育技术装备或电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申报人员采用说课加评课的考核办法。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考核形式。
2.申请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或“说课评课”考核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中,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方式的,各县市(区)教育局可委托学校根据按统一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受委托学校名单由教育局统一发函确认;采取“说课评课”方式考核的,“说课”考核可委托学校组织,“评课”考核应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未纳入委托范围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市直学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按“说课讲课”方式由各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3.申请评审二级、三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均由学校组织实施。
4.“说课讲课评课”考核结果要按规定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
(五)评委会评审、认定
评委会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文件所规定的流程、标准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面试答辩。在学科组评审时必须组织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全面实施面试答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申报人员任教学段、学科、申报人数等情况,组建相应的面试答辩小组,并按照《江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会议面试答辩工作操作指引》开展面试答辩工作。面试答辩具体安排由评委会另文通知。
(六)评后公示
对经评委会评审、认定通过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评审、认定通过人员,公示期满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相应报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人社部门应行文予以公布,公布的结果可作为学校聘用依据并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2.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学校聘用
学校(单位)根据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格的核准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按照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岗位由市(区)教育局统筹使用并制订竞聘方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上述流程执行,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自行制订。
四、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有关材料要求
1.申报评审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6,相关表格详见附件7,可在江门市教育局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jyj/)下载。另,申报人还需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评审申请。
2.社会保险参保凭证或在职在岗证明。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社保凭证原件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等材料。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3.转系列申报。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
4.课题、论文发表、奖项等。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对乡村教师职称评审不作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
(二)申报评审材料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
1.岗位核定及使用计划:9月份完成。
2.学校竞聘及说课评课考核工作:9月份完成。
3.申报评审材料报送:
(1)中级、初级:各市(区)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至各市(区)教育局,受理评审材料时间由各市(区)自定;江门市直属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报送江门市教育局,受理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
(2)高级:各市(区)属学校教师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市(区)教育局汇总整理后统一报送到江门市教育局,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逾期不予办理。江门市直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教师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逾期不予办理。
五、申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材料要求
(一)从2020年9月起,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由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初次职称的认定。由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称认定的申报材料,初次职称认定的时间由原来的随到随办改为每年一次,具体办理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提交材料等要求按《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208号)(附件8)文件精神执行。江门市教育局负责受理江门市直属学校及事业单位教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材料,各市(区)教育局负责受理所属市(区)中小学教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材料,全市受理中小学教师一、二、三级初次职称认定考核材料的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二)初次职称认定表格可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
管理系统》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时,应同时提供可证明本人真实业绩能力水平的有关材料,以便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认定。对于提交业绩成果材料的类型、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六、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共72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45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中小学初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280元。
注: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需要面试答辩,但由于没有文件依据,所以不得收取答辩费用。
七、相关工作及纪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教师职称评审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区)要按照本通知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面向参评教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改革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推荐人数在本校空缺的教师岗位数以内。
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严格评审范围、程序和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三)严格审核,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和推荐的各项标准和程序,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逐级审核,做到所有申报材料都有档案核对人或审核人签名,单位负责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加强对个人申报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申报人需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之日起3年;对参与做假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做好资料存档工作。请各学校(单位)、教育局、人社局按职能分工务必将职称评审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表格做好整理、存档工作,以便省人社厅、教育厅进行检查。
八、联系、咨询电话
(一)按照职称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评审、初次认定中小学教师系列人员请将申报材料报工作单位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受理部门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
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27号,3503921、3503974;
蓬江区教育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35号,3226160;
江海区教育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海区政府大院内3号楼,3861643;
新会区教育局:新会区会城知政南路26号,6623085;
台山市教育局:台山市台东路98号,5502014;
开平市教育局: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3号,2211064;
鹤山市教育局:鹤山市沙坪镇前进路3号,8885834;
恩平市教育局:恩平市恩城镇小岛锦茂路一号,7715133。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2020年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
3.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规范
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5.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6.申报评审材料清单及要求
7.申报评审相关表格材料
8.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208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教育局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226号).pdf
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附件1-8.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