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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环办函〔2020〕163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分局:

  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通知辖区涉ODS企业于2021年3月15日前登录“广东环保ODS企业信息申报管理系统”(http://www-entser.gdeei.cn: 9999/#!/login)进行在线申报。各分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HCFC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和回收等经营活动企业的抽查和日常检查,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重点对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以及未按照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必要资料的企业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的通知

  3、需申请配额或备案ODS名单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绍君,350203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